●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各州(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程序报批。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与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一并报省政府审批;也可单独编制,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报省政府审批;也可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规划或分区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州(市)政府审批。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一并报州(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可以一个或几个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批。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将县(市、区)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涉农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2.专项规划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地、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审批前要将规划成果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确保衔接协调。
3.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同级政府审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城镇开发边界外,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组织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暂无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