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规划法规政策体系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由城乡规划领域(纵向体系)和相关领域(横向体系)共同构成。
●城乡规划领域(纵向体系)的法律法规
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所公布的关于实施城乡规划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构成城乡规划的纵向法规体系。
●相关领域(横向体系)的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是一个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行为,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涉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不仅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还应当受到相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等的制约。城乡规划管理活动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与其他部门或者管理领域存在着各种联系。因而,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并不仅限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也包括其他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土地、测绘、信息公开、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二、城乡规划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乡规划的主干法律,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城乡规划体系怎样组成
城乡规划法搭建的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从行政层级的纵向看,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直辖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从横向看,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纵向层级的总体规划,下位规划需符合上位规划,横向层级上,修建性详细规划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符合总体规划。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要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制性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它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
城乡规划法之外的相关法定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需要与各级城乡规划之间相互衔接,其他规划在各自的规划框架下发挥作用。除此之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非法定规划进行宏观空间指导,不能作为规划管理的直接审批依据。
●城乡规划怎样制定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
(1)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乡规划、村庄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如何实施
城乡规划法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作出了以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法律凭证来实施城乡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制度和依法行政的明确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