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修订。该《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三、宪法宣誓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宣誓的主体
根据《决定》,宪法宣誓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类国家工作人员:一是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三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四是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
(二)宪法宣誓仪式
《决定》规定,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对地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宪法宣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决定》规定具体事项。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
(三)宪法宣誓誓词
宪法宣誓誓词为七十字: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