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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宣传 > 正文

        玉溪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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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zylul.com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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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8〕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及以上各级党委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玉溪“六个走在全省前列”“两型三化”、打好“三张牌”和经济社会发展“5577”总体思路,为我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以及上级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意见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并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组织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四)明确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保障、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投入,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能力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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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五)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纳入依法治市总体部署,推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七)建立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系,健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

        第八条  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调党委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严把高危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安全审批关,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到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管理等各环节;

        (五)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八)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主动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工作情况等的监督。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职能,督促指导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提醒制度,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不力、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超期未完成整改等情况的县区,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出警示提醒。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隐患和问题突出、警示提醒要求整改不力的县区,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述职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巡查、约谈结果。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着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玉溪市委员会
        制作单位: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